张*恒故意杀人案
张*恒,男,1970年11月4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住福建省永定县岐岭乡井下村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2004年10月27日张*恒的妹妹委托律师担任张*恒的辩护人。张*恒在2004年11月16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同日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2005年3月3日永定县检察院报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起诉,经过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,2005年7月8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*恒不起诉,同年7月11日张*恒释放回家。 2005年7月22日律师又代理张*恒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向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,经过律师的努力,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赔偿了张*恒被关押期间的全部损失。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张*恒的合法权益。 本案案号为:永公刑诉字(2004)204号 永检公报诉(2005)03号 岩检公刑不诉(2005)4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