蔡振华律师亲办案例
张*恒故意杀人案
来源:蔡振华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8-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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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*恒故意杀人案

张*恒,男,1970年11月4日出生,汉族,初中文化,住福建省永定县岐岭乡井下村。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4年10月18日被永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。2004年10月27日张*恒的妹妹委托律师担任张*恒的辩护人。张*恒在2004年11月16日经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,同日永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。2005年3月3日永定县检察院报送龙岩市人民检察院起诉,经过律师尽心尽责的不懈努力,2005年7月8日龙岩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张*恒不起诉,同年7月11日张*恒释放回家。 2005年7月22日律师又代理张*恒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》的规定向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的请求,经过律师的努力,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最终赔偿了张*恒被关押期间的全部损失。律师全面维护了委托人张*恒的合法权益。 本案案号为:永公刑诉字(2004)204号 永检公报诉(2005)03号 岩检公刑不诉(2005)4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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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蔡振华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福建世平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3502*********38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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